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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时间: 2015-05-21 00:00   来源:三坑镇   发布机构:   点击:-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根据2015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抓紧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和监管内容, 实施企业差别化分类监管,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一企一人”的监管方案,实现对监管对象100%覆盖。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要切实增强属地监管的责任感,将监管重心下移至乡镇(街道),加大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餐饮业排放油烟、秸秆焚烧产生烟雾、盲目土方平整引发工地扬尘等污染的整治力度,加快淘汰本地区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取缔无证照运营企业。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环保联合督查工作机制,每年对国控和重点监控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或线索进行联合督查,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市环境保护局要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市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四)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积极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实施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多措并举激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清理情况于2015年5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其中市有关部门清理情况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五)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按照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管理重心下移的有关要求,目前,我市市级部分环境保护职能已下移给各地,特别是从2015年1月1日起,清城区(含高新区)范围所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已全部划归清城区负责。因此,市级环境监管重心将逐步向全市铺开,进一步建立完善“市级督察、县级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权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进行业务指导、督导督办和监督考核,并依法查处全市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全面监管。
    (六)落实环境监管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区域环境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片区环境监管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七)抓紧开展环保大检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县(市、区)开展情况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底前组织对各地环保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全市环保大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八)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环保大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清理整改任务在2016年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九)开展全市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主要流域水环境、重点区域等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实施,采取联合执法、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开展主要流域水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主要对北江、连江、大燕河、乐排河、龙塘河等重要流域周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
    (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我市“环保警察”机构,负责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侦办,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案件,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十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制度。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局要对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环境保护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十二)严格执行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制度。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今年市将挂牌督办一批案件,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将全市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同时,各县(市、区)也应挂牌督办一批案件,使各类环保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十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每季度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和典型环境案件。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公开内容、责任、时限、平台等公开环境执法信息。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结合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
    三、强化工作考核与监督
    (十四)加强环保考核工作。要结合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的考核,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核内容和指标。将各县(市、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要以建设完备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为目标,重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按要求配备相关执法仪器设备。加快我市“智慧环保”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配置移动设备终端,实现跨业务数据库、跨地理阻隔的现代化移动执法,提高现场执法效率,推动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规范化。
    (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个人或公益性环保团体对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环境执法不公行为等进行监督投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环保工作的浓厚氛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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